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2月7日发布消息显示,即日起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
协会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沿袭和细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性三度”相关指标,从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信息披露等四个主要方面展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情况。此外,私募股权、创投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增加单独的“投资风格”及其指标体系作为补充,以更好地体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投类FOF领域的多元化、多样性特点。私募的信用信息报告被业内称为“体检报告”。
协会表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接近协会人士此前表示,鼓励投资者向管理人索取“体检报告”了解管理人的信用状况,理性投资。
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的通知
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为落实国家信用建设战略,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制度,创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模式,引导和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持续加强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2020年2月7日起,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协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平稳运营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方面沿袭和细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性三度”相关指标,从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信息披露等四个主要方面展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情况,同时增加单独的“投资风格”及其指标体系作为补充,以更好地体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投类FOF领域的多元化、多样性特点。
现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AMBERS系统的一级页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机构信用信息报告(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该信用信息报告由表格及雷达图等形式展示,每季度将定期滚动更新。为防止信用信息被篡改,相关合作方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信用信息报告页面的防伪二维码(每7天更新一次),核实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
二、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三、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在一年内暂停提供该会员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本次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暂未包含“投资风格”指标体系,相关指标预计于2020年底前启动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二○年二月七日
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信用信息报告共有“一性三度”+“投资风格”五个考察维度,同时从指标的客观性、可验证性、代表性、数据可得性、发展性等方面考虑,确定代表“一性三度”的23项指标,以及“投资风格”的15项指标。
其中,“一性三度”指标体系将于2020年上半年正式生效执行,“投资风格”指标体系预计于2020年底前启动执行。
一、合规性(5个)
考量会员的合规运作水平,从受到的自律处分到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展示。
● 近一年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信息更新的比率
● 近一年管理人的事中监测违规违纪次数
● 近三年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自律处分的次数
● 近三年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次数
● 近三年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次数
二、稳定度(6个)
考量会员稳定经营、长期存续情况,从管理人治理结构及团队变化、展业年限、规模情况等方面进行展示。
● 管理人展业年限
● 近一年平均管理基金规模
● 运行满三年及以上的私募基金规模
● 运行满三年及以上的私募基金平均存续期限
● 近三年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次数
● 近一年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投资经理(关键人士)的离职率
三、专业度(9个)
考量会员的投资运作能力,主要是基于行业情况及现实数据基础,选取能侧面代表专业度的指标,包括团队专业度、专业机构投资者情况、投资进度安排、在被投标的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
● 近三年投资标的数量
● 近三年投资金额
● 专业机构投资者数量
● 专业机构投资者出资金额占比
● 近三年所投项目中具有董事/监事/高管席位的项目数量
● 近三年所投项目中具有董事/监事/高管席位的项目金额
● 管理人中持续维护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 在本管理人任职满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
● 在本管理人任职满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相关工作年限
四、透明度(3个)
考量会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从对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保障机制设计情况等方面进行展示。
● 近一年信息披露报告完整填报的比率
● 近一年信息披露报告及时填报的比率
● 私募基金托管比率”
五、投资风格(15个)
呈现会员的投资特点,可以据此获悉管理人是否按照合同履约、过往投资分布,主要包括投资行业、阶段、标的选择上的不同策略,以及基金清算、杠杆运用等方面的不同情况。
●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已投项目涉及的平均行业数量
● 所管基金已投项目涉及的行业中,投资项目数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行业
● 所管基金已投项目涉及的行业中,投资项目金额占比在10%及以上的行业
● 所管基金已投项目涉及的投资阶段中,投资项目数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投资阶段
● 所管基金已投项目涉及的投资阶段中,投资项目金额占比在10%及以上的投资阶段
● 所管基金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占比
● 所管基金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金额占比
● 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数量
● 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规模
● 已清算私募基金的数量
● 已清算私募基金的累计规模
● 已退出的项目数量
● 已退出的项目金额
● 所管理基金中有外部负债融资的基金数量
● 所管理基金中外部负债融资金额占比
一、更新频率
信用信息报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或者雷达图等形式展示。
二、查看方式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三、数据来源
具体指标数据主要是基于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因此,管理人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
四、报告使用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
未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
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授权同意,协会可以面向相关合作机构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关于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引导和支持会员持续加强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主要维度以及投资风格方面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
(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四)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组织实施和修订完善等工作。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私募基金相关专委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重大修订及完善,须经专家小组建议、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开展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过程中,具体指标及定义的调整经专家小组建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信用信息报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或者雷达图等形式展示(见附件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投资管理能力、未来持续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未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授权同意,协会可以面向相关合作机构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第十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发布信用信息报告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对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当期信用信息报告发送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