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涉黑洗钱案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明,无业。因多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于2020年8月3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一)上游犯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李某超(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多地市,采取“套路贷”诈骗,与暴力、软暴力催收相结合方式,从81名被害人处非法获利800余万元。李某超使用部分违法所得购买股票,该股票以冷某名义代持。2020年5月3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李某超等人提起公诉。
(二)洗钱犯罪
2018年,李某明明知其儿子李某超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李某超的请求,协助李某超将违法所得转换为有价证券。后在同年7月份,李某明授意其亲属王某和冷某,以冷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及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将上述手机卡、银行卡、股票账户相互绑定,随即交予李某明保管和使用。后李某明将上述银行卡账户告知李某超,李某超通过直接转款或者将现金交由李某明存入的方式,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转到该账户内,累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李某明再陆续将该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上述股票账户,并购买多支股票进行炒股,直至2019年8月李某超案发,公安机关冻结该股票账户,该账户内资金还有200余万元。李某明发现该股票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将上述银行卡和股票账户交给王某,并授意王某、冷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该股票账户系王某在使用炒股,账户内的资金系冷某一家在广东打工的合法收入。2020年5月,公安机关对王某、冷某分别进行讯问时,王某、冷某均按照李某明的授意作了虚假供述。
二、诉讼过程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于2020年12月15日以洗钱罪对李某明提起公诉。
李某明辩称其并不具体知晓涉案资金系李某超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主观上没有帮助李某超实施洗钱罪的故意。经审理查明,另案被告人李某超等人的供述,本案证人及被告人李某明当庭供述等相互印证的证据,李某明名下的某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中介业务,李某超在该公司学习放套路贷,能够证实李某明知晓其儿子李某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同时,结合李某明与李某超特殊的父子关系、认知能力、前科情况,及其在李某超案发后,指使他人就涉案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做虚假证言等情况,可以认定李某明对涉案资金系李某超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是明知的。
2021年4月2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三、案件启示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犯罪分子在获得巨额利润后,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转移、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打击涉黑洗钱犯罪,必须打财断血,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2、侦查机关在对涉黑洗钱犯罪线索侦查时,要深入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和背景,深挖可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客观证据。
3、侦查机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各类洗钱犯罪活动,共筑反洗钱防线,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社会安全。